一、缴纳对象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3、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纳方式及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基数:
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300%的,按300%计入。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三、缴纳比例
1、从2022年1月1日起,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调整为15%,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2、从2023年1月1日起,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调整为16%。
政府官方文件原文阅读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