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部分医疗费用
根据《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相关条件具备后,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